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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艺美术(丝绸)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法规处
  • 时间:2018-12-0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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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号:苏文规字〔2018〕6号

发文时间:2018年9月30日           

施行时间:2018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贯彻<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振兴苏州传统工艺,发挥苏州工艺美术(丝绸)行业在传承历史文化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工艺美术(丝绸)项目(以下简称:工美项目)是指每年列入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对苏州市区工艺美术(丝绸)的项目扶持、作品创作、人才资助、精品征集等方面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工美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强、专款专用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工美项目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传统工艺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苏州工艺美术(丝绸)企业在技术研发、设计创新、工艺改良、设备更新、渠道开拓、品牌打造等方面的创新。对通过市级以上丝绸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苏州工艺美术(丝绸)作品(产品)品质提升。对通过国家产品认证机构工艺美术(丝绸)品质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打造全国性的工艺美术(丝绸)行业展示交易平台。重点支持举办中国(苏州)国际丝绸博览会,苏州“子冈杯、苏艺杯”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对承办单位在招展招商、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方面的合理支出,经审计后一次性给予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开展苏州工艺美术(丝绸)行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工作。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普通专业技能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工艺美术创作人才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九条 支持苏州工艺美术(丝绸)行业技艺传承和工艺美术(丝绸)优秀人才就业。苏州各类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进行师徒技艺传承,其培养的徒弟经劳动人事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为中级以上的,按每培养1名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师傅奖励。鼓励苏州工艺美术(丝绸)企业招聘苏州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工艺美术(丝绸)专业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每录用1名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条  支持高层次工艺美术人才项目。对入选姑苏宣传文化人才实施的工艺美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当代苏州工艺美术精品征集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美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制,由项目单位先行向市文化部门提交信用承诺,由市文化部门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弄虚作假,按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工美项目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工美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市文化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美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市文化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美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