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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解读

  • 来源:公共服务处
  • 时间:2023-04-0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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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发了新修订的《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6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6年4月,原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下发了《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2022年10月,为更好适应新时代群众文化发展的新特征、新趋势,回应市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期待、新需求,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与市民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文化和旅游部新修订的《群星奖评奖办法》、《江苏省五星工程奖评奖办法(试行)》(苏文公共〔2018〕10号)、《关于开展第十五届江苏省“五星工程奖”评奖工作的通知》(苏文旅传〔2022〕26号)等文件为依据,着手修订《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推出的《办法》共分8章、27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评奖办法的修订依据。《办法(修订稿)》明确,以国家文旅部2022年6月16日公布的修订版《群星奖评奖办法》和《江苏省五星工程奖评奖办法(试行)》(苏文公共〔2018〕10号)、《关于开展第十五届江苏省“五星工程奖”评奖工作的通知》(苏文旅传〔2022〕26号)为指导。

(二)新增指导思想与评奖标准。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尤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八章《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相关内容,明确提出《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对照文旅部修订版《群星奖评奖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相关内容,新增5款契合新时代群众文化工作使命任务的评奖标准。

(三)调整主办单位与评审机构。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和市旅游局的职责整合,于2019年1月组建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此,《办法》对苏州市繁星奖的主办单位与评审机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明确增加评奖工作由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相关条款。

(四)细化评奖对象与标准。对照上位文件与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结合苏州群众文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精简修订了繁星奖参评对象与评奖标准的相关表述,相应新增群众合唱、广场舞两类参评对象,对获奖作品的奖励标准作调整处理,除明确国家、省、市三级获奖作品的奖励补助标准外,其余单项奖励均在当届评奖办法细则中予以体现,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参评对象的准入条件与否决情况。

(五)删除部分流程内容。结合苏州实际,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对原《办法》中有关召开专家点评会、吸纳理论研究成果、优秀群文工作者参与评选等内容进行了删减处理。

(六)精简部分文字表述方式。对苏州市繁星奖的评奖阶段、具体流程,设立群众文化专家库,组织巡展交流、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评奖纪律及接受监督等文字内容进行精简表述。

(七)明确新老《办法》起止时间。依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在完成《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制定流程、明确施行日期的同时,废止《苏州市“繁星奖”评奖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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