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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2-01-2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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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规〔2021〕4号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0〕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3日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发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以下简称“文旅消费项目”)

是指列入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用于购买苏州文化和旅游消费运营服务、发放文旅消费补贴、举办文旅消费惠民活动、开发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产品和服务、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文旅消费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适度竞争、突出重点、择优奖励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文旅消费项目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管理。市文广旅局根据文旅消费需求,确定年度文旅消费项目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评价并接受苏州市财政局监督。

第五条鼓励市民游客在苏开展文旅消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月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依托服务平台,面向城乡居民及来苏游客,发放文旅消费券、电子代金券等,引导市民游客开展文旅消费,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第六条支持举办文旅消费活动。鼓励创新促销模式和营销手段,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支持举办音乐节、直播季、数字文化节、非遗体验季等各类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根据活动内容、参与人数、消费成效等指标,评选一批苏州市文旅消费优秀活动,对其在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方面的合理支出,经审计后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支持开发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支持开发打造夜游、夜娱、夜秀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产品和服务,结合其导向性、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和市场反馈等因素,评选一批苏州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项目,经审计后给予不超过其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演艺精品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对获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

第九条苏州市文旅消费优秀活动、苏州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产品、苏州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由其建设主体或投资主体申报。市文广旅局按照“自主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资金下达”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条文旅消费项目接受市本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相关责任主体由市文广旅局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并追回相关资金,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我市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涉及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款的,就高不重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苏文规字〔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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