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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2-01-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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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规字〔2017〕3号

各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办法自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8月4日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保护单位,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保护单位的苏州市级保护单位。

第三条保护单位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对保护单位评估的管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

第五条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保护单位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市非遗办建立保护单位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市非遗办制定保护单位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

市非遗办建立保护单位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评估工作由市非遗办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评估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做出评分。

对同一保护单位的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被实地考核的保护单位应当不少于被评估总数的30%。

第十条保护单位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所传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

(二)制定项目保护规划与实施的情况;

(三)从事项目生产、表演等实践活动情况;

(四)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五)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六)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七)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程序:

(一)市文广新局向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网”)发布信息;

(二)保护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提交评估材料;

(三)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对保护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非遗办;

(四)市非遗办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五)市文广新局将评估结果在“综合信息网”进行公示后公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连续3年以上未开展项目相应的生产或活动;

  (二)无故阻挠单位内的代表性传承人或相关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或者拒绝为其正当传承活动提供相应条件;

  (三)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

(四)对既有场地、实物、资料等不加以维护、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与存放,导致其损毁或流失;

  (五)在项目的经营、宣传活动中,有侵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在项目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伪劣、假冒产品,或者将核心技艺部分系机器加工品冒充为本单位手工制作;

  (七)以不符合项目或者本单位的资格、级别进行广告等宣传活动;

  (八)获得相关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保护经费后,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未开展有关工作;

 (九)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护单位,继续享有苏州市级保护单位的相关权益。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市非遗办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保护单位在评估不合格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保护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广新局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通过“综合信息网”公布:

(一)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二)丧失法人资格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拒绝参加评估。

被取消资格的保护单位,如果为省级以上保护单位,市文广新局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取消其相应级别保护单位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市文广新局纪委监察室全程监督保护单位评估过程。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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