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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2-01-2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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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规〔2019〕2号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苏州市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并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苏州市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信用信息,是指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旅行社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对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旅行社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苏州市旅行社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旅行社许可、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以及旅行社季报、年报、等级评定结果等相关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行社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投诉举报信息是指旅行社受到的有责投诉内容、举报内容、媒体曝光内容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旅行社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是指旅行社获得党委、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苏州市信用办等其他相关部门共享的旅行社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制定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九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当综合评价其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指标、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和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确定信用等级。

旅行社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评定为信用“优”A级、信用“良”B级、信用“中”C级、信用“差”D级。

第十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旅行社列入信用“优”A级(以下简称“A级”):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表彰奖励或者在产品创新、公益活动、文明旅游等方面对本市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

本办法认定为A级的旅行社列入旅游市场红名单。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属于A级的旅行社,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苏州市文广旅局网站、“信用苏州”网站以及市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公示其相关信用信息;

(二)报送至“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三)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其受表彰的结果;

(四)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五)在苏州市文广旅局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苏州市文广旅局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评选;

(七)在苏州市文广旅局执法部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加快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

(十)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旅行社列入信用“良”B级(以下简称“B级”):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更新、完善旅行社相关信息,包括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并准确填报季报、年报信息的。

第十三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列入信用“中”C级(以下简称“C级”):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及时准确填报季报、年报的;

(三)未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对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进行备案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事项的;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属于C级的旅行社,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其中,旅行社被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的,可以作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象。

信用提醒。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旅行社,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诚信约谈。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市场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五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列入信用“差”D级(以下简称“D级”):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行社企业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八)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

本办法认定为D级的旅行社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属于D级的旅行社,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不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实施《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成立苏州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旅游企业、导游代表、游客代表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旅行社信用等级初审意见。有关评审委员会组成、工作程序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通过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A级、C级、D级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奖励或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重新认定信用等级。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按公示内容列入相应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信用等级填报信息包括:

(一)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二)认定信用等级;

(三)列入事由;

(四)信用等级认定机关;

(五)信用认定依据和文号;

(六)信用等级认定日期;

(七)公示有效期;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被列入A级、B级、C级的,公示有效期为3年。

旅行社被列入D级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被列入C级、D级的,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的程序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出相关信用等级:

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的;

公示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二十六条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苏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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