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夯实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人发〔2013〕23号)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苏文规〔2024〕5号)的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了第四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经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局党组会议审定等程序,拟定评估结果如下:40位代表性传承人为优秀,156位为合格,2位不合格;同意6位荣誉传承人申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反映,反映内容应实事求是。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苏州市公园路45号
邮政编码: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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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