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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 来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时间:2022-09-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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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包括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保护单位的苏州市级保护单位。

二、评估内容

2020年—2021年2年内保护单位的以下情况:(一)人员结构;(二)设备设施与场馆平台建设;(三)生产创作或表演活动;(四)传承活动;(五)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六)公益性传播活动。

三、评估材料

(一)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文字、图片、视听材料。(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

(一)保护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提交评估材料;

(二)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对保护单位评估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非遗办;

(三)市非遗办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处理

我局将于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护单位,继续享有苏州市级保护单位的相关权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在评估不合格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丧失法人资格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拒绝参加评估的,我局将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此次评估是我市对市级保护单位进行的第三次评估,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应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精心组织、指导本辖区或本行业的保护单位参加评估工作,认真审核评估材料,并对实地考核工作给予必要协助。保护单位应如实填报评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评估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因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单位合并等原因导致保护单位主体、名称等有变更的,保护单位需递交变更说明。保护单位自愿放弃保护单位资格的,需提交放弃声明。

(二)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将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文本1份,连同审核后的评估表纸质文本一式3份和证明材料1份(分别装订成册)于10月22日前上报市非遗办。所有材料均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1份。

(三)相关附件可登录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冯菲 谢俊 

电话:65116143、69823127

电子邮箱:sz_mbb@126.com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45号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邮编:215006

附件:保护单位评估通知附件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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