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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解读

  • 来源:资源开发处
  • 时间:2020-12-2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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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鼓励发展、综合监管、安全规范、提升品质”的思路,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基础上,参考借鉴广州、成都、嘉兴等地农家乐管理相关做法,结合苏州实际,形成了现有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文本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农家乐”的定义。《管理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自有资源和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的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二是规定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农家乐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组织做好农家乐的鼓励、引导和监管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的开发协调、指导服务、综合管理。

三是梳理各部门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农家乐开办设立、治安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消防和房屋使用安全等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

四是要求制定农家乐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工作主管部门及工作机制。工作方案需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五是设计农家乐开办的便民受理流程。《管理办法》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转送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由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六是强调农家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分工,通过安全培训、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