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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解读

  • 来源:艺术处
  • 时间:2020-07-2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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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征求相关专家、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经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通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文件精神,顺应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最新理念,衔接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江苏省“文华奖”,结合我市文艺创作和文艺活动的发展实际,借鉴《江苏省文华奖评奖细则》及外省市的一些做法,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正式印发了《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文华奖”评奖管理,严格评奖程序,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影响力,我局对《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奖项设置、申报条件、评奖方式和补贴推广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所依据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厅字〔2015〕27号),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原文化部印发的《文华奖章程》(办艺函〔2016〕177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原《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共二十一条,经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四条。《办法》中涉及修订的主要章节有:总则、奖项设置、评奖机构、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评奖程序、补贴与推广等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称谓;二是根据文旅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入了提倡文旅融合的要求;三是删除了有关评奖原则的一些赘述,评奖原则的具体要求在第五章“评奖程序”和第七章“评奖纪律”中均有相关表述。

(二)关于奖项设置

为更好鼓励我市精品创作生产,精准搭建奖项覆盖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将美术类奖项设置单列为第六条,并增设了第七条:每届苏州市“文华奖”可以增设特别奖项若干。

(三)关于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

一是为更好推进文旅融合,在第十条“舞台艺术类申报要求”(戏剧类)中,加入了:鼓励文旅融合项目申报;二是为更好呼应重大历史节点和重大主题活动的创作需求,在舞台艺术类、美术类申报作品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均增设了“提倡重大题材(主题)”;三是为进一步凸显苏州市“文华奖”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修订后的《办法》中申报对象规范了“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相关表述,修改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仅限职业类)”。

(四)关于评奖程序

一是删除了原《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中第十条: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的相关要求,在《办法》第四章“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中均已明确;二是增设了第十四条:公示。对拟获奖名单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关于补贴与推广

为探索进一步扩大苏州市文华奖影响力,提升该奖项结果应用的权威性,鼓励各门类申报者的创作生产热情,增设了第十八条: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华奖”获奖项目及个人在艺术专业职称评审中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奖作品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文华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