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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 来源:法规处
  • 时间:2018-12-0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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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苏州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呈现出政府文化投入增幅明显、文化创意和服务业成为文化产业支柱、文化产品的流通速度进一步加快等特征。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全市文化产业初具规模,形成了多门类齐头并进的综合型文化产业体系,成为了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2016年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文规字〔2016〕8号),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苏州文化产业。

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三方面:一是依据现行国家、省、市下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二是通过调查、座谈了解掌握的现实文化企业发展形势需求;三是充分借鉴好经验和成功做法等三方面制定的。

主要内容: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

《办法》第四条规定,引导基金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设立(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管理。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投资方式

《办法》第五条规定,引导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对以文化产业为重要投资方向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基金按规定也可以采取增资和阶段参股等方式参与子基金的投资。

(三)组织架构

《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规定:

1.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细化了六项职责;

2.设立引导基金咨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为引导基金的工作机构,承担主管部门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4.市文广新局授权国有文化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并签订授权协议,由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5.市财政局授权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引导基金监督职能。

6.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基金运作,并对其设置了七项条件。

(四)运作和风险控制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需符合的四项条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遵循四条原则;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

(五)激励和退出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可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收益指标,对子基金进行奖励:

1.对投资苏州市文化企业的资金额度超过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出资额3倍的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投资部分”),可按照超额投资部分的1%-3%进行奖励,对单个子基金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投资期结束后,子基金可申请奖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3.子基金所投企业因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违反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不良文化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计算其超额投资,不给予奖励。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时,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条件退出。

(六)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每年编制运行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