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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来源:法规处
  • 时间:2018-12-0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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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贴息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作为一个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文化产业对资本具有较强的需求和依赖。加快推动文化金融合作有利于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后劲。贴息办法的出台落实了供给侧改革的“降成本”、“补短板”要求,将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

制定贴息办法的依据:

制定贴息办法的依据主要有: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省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关于促进文化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宣发〔2015〕8号);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等《关于促进文化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5〕108号)等有关政策意见。

主要内容

(一)申请主体

《贴息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5)》确定的行业分类)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

2.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

3.贷款主体与申请贷款贴息主体应当一致;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

《贴息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申请贷款贴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获得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2.上年度获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支持;

3.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实施主体从我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该项目。

(三)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况

《贴息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1.贷款发生展期或逾期的;

2.贷款资金改变贷款合同规定用途的;

3.贷款项目同年度已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4.其他不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情况。

(四)贷款贴息方式

《贴息办法》第八条规定: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方式,即申请主体先行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项目再给予贴息支持。

(五)贴息标准

《贴息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贴息项目实行额度控制制度,对申请主体上一会计年度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补贴。其中,获得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支持的,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被列入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且从我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该项目的,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申请贷款贴息所需材料

《贴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主体通过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向市文广新局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原件扫描稿),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苏州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及项目简介;

2.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支付凭据;

5.申请主体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6.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需加盖申请主体和贷款银行(支付凭据、《借款合同》)有效印章。

7.贷款贴息管理和监督

贷款贴息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贴息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贷款贴息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主体弄虚作假,按规定追究其单位和人员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贷款贴息资金全部收回,上缴财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