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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解读

  • 来源: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时间:2018-09-1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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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2012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要求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2014年1月1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要涉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项目。这3类项目占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比例接近半数,在苏州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比例接近2/3。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使之与现代生产生活紧密结合,焕发应有的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已经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方法和苏州模式,具备了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适用范围、鼓励对象、管理部门职责、保护工作机构职责、促进措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四、《办法》对于适用范围和鼓励对象有何具体规定?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采用手工生产方式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项目)。

本办法所称手工生产,是指全部生产流程或者核心生产流程由手工来完成的生产方式。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鼓励对象为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及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其他社会力量。

五、《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保护工作机构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同时,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办法》设定了哪些鼓励性举措和政策?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开展生产性保护的生产单位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成绩突出的,市金融办可以参照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的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和奖励。

《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房产,按照市政府关于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办法》第十一条主要是鼓励社会力量、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措施主要集中于传统技艺传承、产品设计研发、传统手工艺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动体验、生产性保护项目的营销与推广等方面。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开展相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七、《办法》对于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性保护工作需要,在市属高校、职技院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定向委培等方式,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

八、《办法》在文旅融合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旅游、园林和绿化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线路设计、体验游等方式,推进生产性保护项目与旅游业的融合。

九、关于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请、权利、职责和撤销称号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义务和权利。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护单位在申请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时,应当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明确承诺履行以下义务:坚持手工生产,开展传统技艺的传承工作和技艺研发以及产品开发工作;开展传统技艺的青年从业者和设计研发人才的培养工作;开展公益性展示宣传推广活动;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获得开展生产、传承和研发、推广营销等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成果奖励资金;组织或者协调开展与项目生产和传承相关的活动;合理使用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标识。

《办法》第十八条对撤销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十、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申请项目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和单位在申请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和命名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相关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信用中心数据库。

相关各部门可以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给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命名等;已经给予的优惠政策、奖励或者命名等,可以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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