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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2-01-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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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规字〔2017〕6号

各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区财政局;市公共文化中心;市美术馆协会: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政策调整优化列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该项目的实施已完成调研座谈、专家论证、公众反馈、部门会商、书面征求部门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行审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所有规定流程。现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具有美术馆性质的民办艺术馆可以视同民办美术馆。

第三条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应当实行免费开放,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新设立的民办美术馆当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免费开放时间应予以公示。

民办美术馆应当积极开展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展览活动,包括基本陈列展和临时展览。

第四条 民办美术馆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扩建馆舍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根据改建馆舍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新建、扩建、改建馆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新建、扩建、改建馆舍建设补助的民办美术馆,在正常运营满四年后,从第五年开始,享受利用自有物业办馆的补助政策。

第五条 利用租赁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作为馆舍举办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六条 对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免费开放超过320天(国家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均免费开放),年参观人数超过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300天,年参观人数在1万人次以上,不超过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280天,年参观人数在0.5万人次以上,不超过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240天,年参观人数不足0.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

第七条 民办美术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

第八条 民办美术馆组织本馆藏品或本馆临展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美术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展)品数量、藏(展)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次。

第九条 民办美术馆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作品集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民办美术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开始受理民办美术馆上年度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美术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美术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美术馆资格证明。包括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出具的申请扶持年度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美术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美术馆年度财务报告;

(四)按照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项目不同,还应当提交: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2.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及租金付款凭证等。

3.申请免费开放补助的,需提交免费参观人次证明。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4.申请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的,需提交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相关费用凭证。

5.申请境外展览补助的,需提交境外展览场所基本情况及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展览协议、展览期间视频资料、相关费用凭证。

6.申请出版补助或者课题奖励的,需提供出版机构资格证明,出版合同或者科研课题批准立项证明材料,结项报告等。

(五)美术馆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8月组织对补助或者奖励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除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外,应当参考受市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美术馆协会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民办美术馆年度业务工作评估意见》、《民办美术馆运行评估调查报告》,采取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奖励经费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拨付至申请人。

第十二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和评审资格。

民办美术馆应当自觉接受市文化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各类行业现状调查、数据统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资格。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民办美术馆公示的开放时间,不定期开展美术馆开放情况抽查,年度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办美术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者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市及吴江区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相关细则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苏文规字〔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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