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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奖励办法

  • 来源:法规处
  • 时间:2018-12-0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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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号:苏文规字〔2018〕1号

发文时间:2018年5月31日           

施行时间:2018年7月1日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苏州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苏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5〕108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新兴文创企业)包括科技创新和传统经典两类。

科技创新类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等现代高科技手段,以文化创意创新为核心,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与服务,具有较强成长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文化创意企业法人实体。

传统经典类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苏州传统技艺为内容、以创意创新为核心,具有较强成长性、示范性的工艺美术(丝绸)企业。

第三条  文化产业部门负责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奖励管理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申报、专家评荐、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奖励制度。

第四条  申报新兴文创企业(科技创新类)除符合新兴文创企业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范围内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

(二)从事主导产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属于《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5)》(苏文产字〔2015〕17号)明确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分类;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20%以上的,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上年度有出口结汇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先;

(四)在文化创意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某一方面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有自主品牌并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并掌握核心技术。

第五条 申报新兴文创企业(传统经典类)除符合新兴文创企业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范围内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工艺美术(丝绸)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

(二)从事主导产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2627号)中明确的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共十一大类传统工艺美术品种范围;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0%(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15%以上的,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上年度有出口结汇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先;

(四)在工艺美术(丝绸)新产品的技术研发、设计创新、工艺创新、设备更新、营销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自主品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并掌握核心技术(技艺、技能)。

第六条  对新兴文创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奖励:

(一)自主申报。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文化产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奖励申请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社会法人信用审查结果》;

8.出口结汇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由各市(县)、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审查不通过的,应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评荐。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和实地调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评荐,出具评荐意见。

(四)公示。通过专家评荐的企业,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审查评荐;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审定。

(五)审定。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确定为“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

第七条 新兴文创企业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被确定为新兴文创企业并获得奖励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

第八条 被确定为新兴文创企业的,列入《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名录》,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据《政策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其实施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级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各市(县)行政区域内被确定为新兴文创企业的,由各市(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参照《政策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新兴文创企业进行一次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性质、经营方式和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已分立、重组、转产。

(二)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为负增长。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称号。

(四)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或损害消费者权益被政府部门处罚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上述(三)、(四)、(五)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收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文广新局于2016年10月8日制定的《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