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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 来源:法规处
  • 时间:2018-12-0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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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   

文号:苏文规字〔2018〕7号          

发文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201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本、项目、人才聚集本市,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设立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求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及投资方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设立(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管理。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对以文化产业为重要投资方向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基金按规定也可以采取增资和阶段参股等方式参与子基金的投资。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产业改革、发展和引导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

(二)确定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专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三)研究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制度。

(四)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咨委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五)审定给予子基金的奖励方案。

(六)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协调引导基金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设立引导基金咨委会,根据需要聘请产业、投资、财务和法务等方面专家为成员,按照“科学决策、稳健投资、适度风险、引导发展”的原则,为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为引导基金的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 ,承担主管部门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文广新局授权国有文化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并签订授权协议。国有文化公司根据授权以引导基金出资人名义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授权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引导基金监督职能。

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列席咨委会,具有与咨委会专家相同的知情权,有权获得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给咨委会专家相同的项目资料。基金管理中心对议案无表决权,但针对议案的政策合规性可以发表意见。

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使引导基金的运行符合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总体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基金运作,并作为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专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市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二)管理基金总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业务经验并拥有基金业从业资格证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对文化产业项目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专业机构两年内没有受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专业机构申请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子基金遴选和科学有效的评审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实际投资金额收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合作协议约定,并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实际绩效给予一定奖惩。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进行备案;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实际出资应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点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子基金在苏州市文化产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3倍。

(二)子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和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于鼓励发展的新兴文化产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投资年限。引导基金从子基金取得的本金回收、投资收益和利息应当及时向引导基金出资人分配,不作循环投资。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但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除引导基金外,子基金不得接受其他苏州市级政府性引导基金的投资。子基金中苏州市财政性资金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选择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负责资金保管、付、结算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不得违反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除外)。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和退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收益指标,对子基金进行奖励。

(一)对投资苏州市文化企业的资金额度超过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出资额3倍的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投资部分”),可按照超额投资部分的1%-3%进行奖励,对单个子基金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投资期结束后,子基金可申请奖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三)子基金所投企业因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违反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不良文化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计算其超额投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力争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在退出参股的子基金时,亏损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由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组织审计、清算。对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奖励经费在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份额)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二)转让退出。

(三)到期清算。

(四)破产清算。

(五)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引导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所投资企业因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违反正确的政治方向、宣扬不良文化而受得刑事处罚的;

(二)参股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

(三)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出现严重亏损时;

(六)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时,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条件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每年编制运行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接受本级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产业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所有产业门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6〕8号)文件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