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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 来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时间:2021-02-1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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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切实提高政策调整优化质量,2021年1月6日至2月3日,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条建议。

1、关于设定一个获得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限定的建议:

答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苏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两个推荐途径:一是已被认定为各市(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主要针对流布于各市(县)区的市级非遗项目且保护单位为各市(县)区单位的项目。二是苏州市直属单位和市级行业协会直接推荐,主要针对项目保护单位为苏州市直属单位的项目。故设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限定的条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本《办法》明确规定,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20年以上从艺经历”,即各市(县)、区级推荐的传承人也已具有20年以上的从艺经历。因此此条建议不考虑采纳。

2、关于增加代表性传承人每年需要参加两次以上公益性服务或技术教学活动等建议;

答复:本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开展授徒传艺和资料收集、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即以上活动是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的考量内容之一。故本《办法》已经包含建议中的相关内容。

3、关于申报者项目成果、帯徒数量等方面的建议:

答复:本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开展授徒传艺和资料收集、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即以上活动是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的考量内容之一。故本《办法》已经包含建议中的相关内容。

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关注,恳请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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