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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文综罚字〔2026〕10号)。截至2026年7月30日,你单位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苏州市十全街345号
联系人:陈洁如
联系电话:0512-65221400
附件: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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