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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文物局)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0-08-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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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1

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不含一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

专家评估意见

3

工程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工程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变更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的审批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保证遗址文物安全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

(一)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地点、面积、范围;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时间、经费;

(三)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隋况;

(四) 保密条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当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1.此表所指的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件、作出的决定等不属于证明事项,如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毕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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